苏宁易购付款已2月,到货遥遥无期,坑害欺骗消费者

3月13号我在淮安苏宁易购淮海广场门店全额付款购买格力空调一台,至今无货供应。3月17号销售员打电话送货,我从外地赶回,结果销售员说看错型号,并说货在总库3月底4月初发货,4月中旬又在网上催单回复4月...

  3月13号我在淮安苏宁易购淮海广场门店全额付款购买格力空调一台,至今无货供应。3月17号销售员打电话送货,我从外地赶回,结果销售员说看错型号,并说货在总库3月底4月初发货,4月中旬又在网上催单回复4月22号发货,到期又拖到5月3号现在是遥遥无期,一个多月来与苏宁客服沟通,是忽悠就是踢球,平台踢到大区,大区踢到销售员,多次让我等到晚间22点和24小时回复,结果没有电话。更甚5月6号大区0516-66666801姓王女士恐吓要和我去法院,当时气的我血压升高,多次通过不是没有权限就是退款补50元优惠券,现在上升补200元优惠券,不够弥补2个月来上涨的幅度,(上涨12%-15%)我没有同意。长达2月无货供应,实质就是圈钱,坑害,欺诈。我70岁老人被苏宁忽悠,踢球,恐吓。早就要投诉,客服说给他们机会,会处理好,结果还是忽悠。(5月11日)18.00左右,苏宁总部客服电话,苏宁最终回复:1)提供更换和我购买产品差不多的机型,没有任何补偿。2)等自己购买的空调,等到收货后补偿300元优惠券,但什么时候到货没有期限。3) 苏宁已2个月甚至遥遥无期的无货供应,是延期发货,不是圈钱,不是欺诈,是正常销售行为。没有协商余地。我表示不能接受。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其中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我3月13日全额付款购买空调到现在还不能确定什么时候发货,(无货发)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实质就是苏宁易购欺诈消费者行为。是违规,违法。苏宁对外公布72小时内发货,现在无期限不发货,美名是延期发货不是违约,赔偿由企业自行规定。苏宁企业规定能大于国法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再次要求苏宁按规定发货。 5月13日晚19.00点,工号858999高级客服经理回电,他代表苏宁回复,仍然是昨天意见,不能更改。1)提供更换和我购买产品差不多的机型,没有任何补偿。2)等自己购买的空调,等到收货后补偿300元优惠券,但什么时候到货没有期限。3) 苏宁已2个月甚至遥遥无期的无货供应,是延期发货,不是圈钱,不是欺诈,是正常销售行为。没有协商余地。 更换其他机型要在他们认可的范围内,但我不同意。我强烈要求发送我购买的空调,回复要到6月3号,但又不能保证6月3号就到货,要该产品还有继续等,等到什么时候不能确定, 还是不属于欺诈是延期,苏宁约定72小时发货,无论超过多少时间都是延期这就是苏宁的规定。其他法规都不符合苏宁规定。苏宁不发货不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中第10项,不发货是正常的。总之苏宁安排客服就是跟消费者打口仗,拖疲消费者,自认损失。谁能为弱势消费者呐喊,伸张?

(2021-10-10 13: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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