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分析只就案例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如果引起邓世平老师的近亲属和关心邓案的朋友不快,敬请谅解。
有新闻报道,周某律师正在为操场埋尸案的邓世平老师申请工伤。这一义举令我非常感动,作为法律人,我非常支持。但是,作为一个研究劳动法和从事劳动法实务的专家,想就相关法律问题与经办律师探讨:
首先,是邓世平老师生前的身份问题,他与新晃一中到底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各种报道来看,邓世平老师生前应该是有正式编制的,与新晃一中建立的应该是人事关系。16年前,即2003年的时候,由于当时公务员、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如果是人事关系,那么为邓世平老师申请工伤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为工亡只适用劳动关系的职工,不适用于与事业单位或政府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工。申请工亡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所以,本人建议为邓世平老师申请“公伤或公亡”。
其次,邓世平老师与新晃一中的用工关系问题。假定邓世平老师是民办教师,即没有正式编制,那就与新晃一中或当地教育局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证明邓世平老师与新晃一中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有,就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即使是这样,我们必须面对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即当时,新晃一中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按照劳动法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新晃一中或当地教育局是否为为邓世平老师购买了工伤保险?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是可以进行,但是要从工伤基金中赔付是存在困难的。
最后,邓世平案件的时效问题。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又可能面临申请工伤的时效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可能要新晃一中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工亡标准赔偿。这可能会给新晃一中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带来一个沉重负担和追责压力。
个人认为,依据当时的情况和现行的法律,初步判断,邓世平老师是因公殉职,应该为邓世平老师申请“公亡”,这样不仅为其子女或其它近亲属获得的补偿比工亡的至少多一倍,有可能是3倍或甚至更多,以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而且也可以追认邓世平老师为烈士铺平法律道路,以彰显邓世平老师与邪恶势力作斗争的正义气度。
但是,无论如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邓世平老师申请“工亡”的法律依据可能不足。办案律师周某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思考,邓世平老师的近亲属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了邓老师的名誉,在法律维权方面做最优的考量。
作者简介
黄星永: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执业律师,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实务团队负责人
学历背景:中南(工业)英语本科、湘潭大学法理学硕士、国际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研究领域:疑难劳动争议(国内)、涉外劳动争议、国际投资等
执业领域:涉非法律事务、非洲国家劳动法、涉外劳工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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