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称儿子掉入高压蒸汽井丧命 时隔40年竟去告一药企但被驳回
财经网 实习生曲昌澍/文
近日,财经网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某药企生命权纠纷民事一、二审裁决书。刘某某自称四十多年前幼子掉入高压蒸汽井,找寻各方一直未果,不得已将某药企告上法庭。这种起诉也是让人开了眼,自然是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稚子落井,全家悲痛万分
刘某某说,1976年,其子刘险峰时年七岁,在某药企东街宿舍门口玩耍时不慎掉进药厂的高压蒸气井,高压蒸汽顺着气管进到内脏,将他活活蒸烫而死。后经省二院鉴定五脏全部烧烂。
“该井深约两米,井口直径70公分,满井口向外喷射高压蒸气,发出刺耳的声音,喷发蒸气高达数米,后来听行内人士说,此高压蒸气有200-300度,然而该井周围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刘某某在上诉中这样写道。如今该井已填平,据他与证人们的讲述,井就在家属宿舍门口四五米的路边。
刘某某在诉状中说,当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处理,只是极度悲痛,也并不想与药厂打官司。并认为由于事发时间特殊,可以有二十年时效来上诉审理。曾多次寻找某药企集团,但被告知“无理取闹”,于是上诉至法院,要求某药企赔偿91.5万元。
归属不明,时年久远,某药企拒担责任
上述药企称,该事情发生在1976年,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另外,某药企认为,现在的他们并非刘某某当时要找的某药企。
刘某某还提供了例如关于温州高铁死亡赔偿的报纸等,供法院参考赔偿问题,但该药企否认这些内容与本案件有关联。
失去时效,证据不足,上诉被驳回
法院查明,刘某某提供的证人均不能确定该蒸气井是否归属于某药企管辖,从他提供的照片上显示在马路上不是厂区,蒸汽应是热电厂提供,在没有明确证据时,不能因为该井靠近某药企就将之归属某药企。而且证人们当时无一在场,事故原因与具体时间皆不明。另刘某某的起诉权已超过了法律认定最长时效期间,应该予以驳回。
后来刘某某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四十多年前的事故最终告一段落。
老人当年丧子之心值得同情,但判决书显示,法律上确实没依据。这种案子,其实没必要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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