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坚称未向江西银行九江分行借300万签名系伪造 行长雷斌怎么看
财经实习生张哲/文
近日,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江西银行九江分行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杜女士和该银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金额达400余万。时间跨度长达七年之久,但杜女士一直坚称自己并未拿到这笔巨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杜女士和江西银行九江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经过了两轮庭审。一审是江西银行九江分行状告杜女士不还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冻结其财产;而二审是五年后杜女士提请上诉,要求驳回一审判决。
300万贷款拖欠不还遭银行强制执行
这件事可以追溯到约八年前,2013年,杜女士同江西银行九江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江西向杜女士发放短期个人经营贷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同年2月至2014年2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6%。同时德安国凯公司为该贷款做担保。
然而,贷款到期后杜女士并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江西银行九江分行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以抵债。截止2014年12月18日,被告杜女士尚欠原告江西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85842元。
但是,一审期间被告杜女士、其担保人德安国凯公司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而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则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杜女士身份证的等有效证据。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因此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杜女士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等违约责任,德安国凯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年后的二审被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过后,2016年杜女士和德安国凯公司被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33,289.00 元,一开始未履行。被列为失信且限高后,2017年偿还了上述欠款。
然而,一审后的五年,即2020年底,杜女士突然提起上诉,请求重审五年前的案子。杜女士二审时称其当时被蒙骗,才在300万元贷款相关的资料上签名,该笔贷款并没有汇入其账户,她也没有使用这笔钱。且本案关键证据煤炭买卖合同系伪造,上面的签名也是假的。另外,杜女士称,一审时无人联系其出庭,违反了法定程序“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杜女士的再审时间离一审判决时间过于久远。其提出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事由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期限,二审法院将不予审查。其次,杜女士主张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出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采购煤炭所依据的《煤炭买卖合同》系伪造。
据悉,经过法院调查,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杜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煤炭买卖合同》中的签名系伪造,但其并未否认案涉《个人借款合同》及《贷款委托支付协议》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令财经困惑的是,八年前银行放款时已说明是受托支付,该笔贷款是依法发放,有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授信材料及流水清单佐证。杜女士当时并无异议,而在二审时才辩称自己没有收到贷款。当时江西银行九江分行的行长是赵万先,不知此事现任行长雷斌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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