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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天山房地产不退3万元服务费二审反转 副董事长吴振岭怎么看

时间:2021-07-15 对象:天山房地产怎么样 浏览次数:121
导读:财经 实习生李沅臻/文 财经网获悉,在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一审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近日买主史某某又提起了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调解之后又出了什

  财经 实习生李沅臻/文

  财经网获悉,在一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一审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近日买主史某某又提起了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调解之后又出了什么问题呢?

  到底有没有和解?

  2018年4月24日,史某某与北京例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例外房地产)签订《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史某某支付服务费30000元后,享受购房优惠50000元。同一天,史某某与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山房地产)签订购房协议。

  后史某某向天山房地产申请退款,因理由是该房屋五证不全且未按承诺交房。接下来,天山房地产分3次退还房款120000元,还差322531元。但是北京例外房地产拒绝退还3万元的服务费。

  一审中,经法院调解,史某某与天山房地产就退还剩余房款事宜达成调解,但是并没有与北京例外房地产达成调解意见。

  

  服务费该不该退?

  一审查明,史某某与北京例外房地产签订的说明书约定,优惠是北京例外房地产特殊申请,所以所交的优惠服务费基于任何原因都不退。北京例外房地产辩称,史某某退房时,天山房地产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合法买卖,而且他们在签订说明书时,已经向史某某说明了服务费不会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史某某是知道3万元的性质的,而且史某某在购房时已经享受了购房的优惠价,所以北京例外房地产已经履行完约定。同时,史某某与天山房地产解除购房协议,这不是北京例外房地产造成的,其在购房优惠活动中不错在过错。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史某某退还3万元服务费的诉求。

  对于这3万元的服务费,一审中史某某和北京例外房地产没有达成和解。

  二审判决退还3万元服务费

  史某某再次提起上诉,要求北京例外房地产退还服务费,同时天山房地产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说明书中约定了:服务费基于任何原因都不退还,但是这是北京例外房地产制定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史某某与天山房地产解除购房协议之后,其享受购房优惠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所以北京例外房地产据此不退服务费是不合理的,北京例外房地产应该退还3万元服务费。

  同时,二审法院查明,优惠服务费是交给北京例外房地产的,没有证据证明退还优惠服务费是天山房地产的义务,且天山房地产从未承诺退化这一费用。所以法院判定天山房地产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吴振岭是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他是天山房地产的创办人之一,2005年6月10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负责物业项目的运作、生产、规划、设计及管理。同时,他是天上房地产董事长吴振山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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