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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突然蹦出来一男子 称借房东500万又给30万租赁房子

时间:2021-08-29 对象:房子被查封怎么样 浏览次数:156
导读: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获悉到一份关于毕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第三人冯某、傅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那么事情经过是怎么样

  近日,获悉到一份关于毕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第三人冯某、傅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那么事情经过是怎么样的?

  毕某称知晓房屋的抵押情况并曾提出过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

  原告毕某诉称,第三人是本市山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曾向毕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争议房屋抵押。2013年2月27日毕某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人将争议房屋租赁给毕某,租赁期限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毕某自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实际居住使用争议房屋,并曾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共计支付第三人房屋租金人民币30万元,且在双方签订上述合同时毕某已知晓争议房屋的抵押情况。

  由于法院将对争议房屋进行拍卖,毕某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毕某的异议。鉴于法院拍卖争议房屋的行为,侵害了毕某作为争议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确认争议房屋的承租权属毕某所有,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争议房屋的权利。并停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行为。

  银行指出房屋租赁登记的时间是在被告设立抵押登记时间之后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辩称,第三人为争议房屋的权利人。由于第三人未能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第三人仍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毕某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毕某的异议。毕某虽然主张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房屋关系,但在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欠缺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等重要的合同条款,且毕某通过银行支付第三人的人民币300,000元不能证明资金的实际用途。

  而付款的时间也是在双方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十个月之后,显然不符合交易惯例,故毕某与第三人之间显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另上述房屋办理租赁登记的时间也是在被告设立抵押登记时间之后,不能对抗抵押权,现表示不同意毕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人冯某、傅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毕某虽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供了2013年2月27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且毕某与第三人于2013年3月1日办理了争议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但上述合同中确无具体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及相应的违约条款。

  而毕某也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第三人共计人民币30万元即为争议房屋的租金,同时,从毕某向第三人付款的时间及数额、毕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状况来分析,也不符合支付房屋租金的常规。

  另毕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毕某实际占有使用争议房屋,而上述合同签订的时间是被告与第三人就争议房屋设立抵押权之后,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毕某亦知晓争议房屋已抵押。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鉴于毕某就争议房屋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最终一审判决,驳回毕某所有诉求。后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再次上诉,但由于没有新的证据也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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