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拒还房贷找理由说已离婚 开发商怒了起诉:要么还钱要么还房子
网 实习生王晴/文
近日,网了解到,因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玄武苏宁置业公司在法院一审中获6万违约金,并与原告解除合同。
2020年4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南京玄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玄武苏宁)与熊某某、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开庭。法院认为被告熊某某未按协议归还银行贷款,导致玄武苏宁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280846.32 元。
苏宁公司追偿28万代付金
2016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紫金嘉悦广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担相关商品房房贷的还款担保责任,若被告未能及时还款贷款机构要求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7月29日,贷款银行将原被告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67300.4元。法院判决被告玄武苏宁公司对前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承担阶段性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玄武苏宁公司向银行代熊某某偿还了贷款本267300 元、利息10891.28 元、诉讼费2655 元,共计280846.32 元。
根据双方补充合约,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除应向原告归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外,还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有权在返还的购房款(640536元)内扣除其代付的借款本息280846.32元及违约金64053.6元,该合同解除后,两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解除手续,并向原告交还案涉房屋。
已离婚?被告辩称无偿还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熊某某所有,张某某协助熊某某变更登记等义务,被告熊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与张某某无关。
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如果原告据此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还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外还要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定离婚应负同等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熊某某未能按约归还贷款银行借款本息,导致玄武苏宁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280846.32 元。故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两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64053.6 元。
对被告张某某抗辩的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约定涉案房产归熊所有,故与其无关的意见,本院认为,张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熊某某离婚与否或其内部约定如何,无法免除其应负的合同义务,故对张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张某某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系双方自愿约定,且并未出现明显偏高的情况,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予调整。
目前还未找到二审判决书,不知道双方是否上诉。对于后续进展,网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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